人身伤害相干鉴定标准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触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援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面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面貌伤害,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份障碍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伤害或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根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以面貌伤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根据的,伤后便可进行鉴定;以损伤而至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根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面貌伤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根据的,在损伤90往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问、复杂的损伤,在临床医治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两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下降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3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消退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医治。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延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听神经损伤引发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医治。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医治。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发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随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瘢痕。 5.2 脸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面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脸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脸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脸部片状细小瘢痕或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脸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1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倾斜。 q)面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脸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脸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脸部片状细小瘢痕或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1侧面肌部份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口角倾斜。 5.2.4轻伤二级 a)脸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 d)脸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脸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脸部软组织创。 b)脸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脸部软组织挫伤;脸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3.2重伤二级 a)1耳听力障碍(≥91dBHL)。 b)1耳听力障碍(≥81dBHL),另外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c)1耳听力障碍(≥81dBHL),伴随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脱位;听骨链固定。 c)1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随侧听力消退。 e)1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消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缺失,另外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外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伤害,另外一眼中度视力伤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医治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伤害;双眼中度视力伤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医治;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膜脱离;外伤性视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改正视力消退至0.5以下(或较伤前视力下落0.3以上);双眼改正视力消退至0.7以下(或较伤前视力下落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伤害者,伤后视力下降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c)咽或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气管穿孔。 d)咽喉或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构音障碍。 d)咽或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气肿,须手术医治。 e)气管或支气管破裂,须手术医治。 f)肺破裂,须手术医治。 g)血胸、气胸或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全层破裂,须手术医治。 i)脓胸或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份缺失或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伤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医治。 c)肝、脾、胰或肾破裂,须手术医治。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医治。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尿瘘。 f)腹部损伤引发弥漫性腹膜炎或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医治。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须手术医治。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伤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医治。 c)直肠破裂,须手术医治。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医治。 e)膀胱破裂,须手术医治。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医治。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死胎;损伤致胎盘初期剥离或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医治。 j)卵巢或输卵管破裂,须手术医治。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医治。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份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构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改变。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2肢以上离断或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2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假关节构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缺失50%以上。 n)1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缺失;1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缺失。 p)1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缺失。 q)1足除第一趾外,任何3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缺失。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紧缩骨折超过1/3以上;2节以上椎体骨折;3处以上横突、棘突或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缺失20%以上。 j)1足的第一趾离断或缺失;1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1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2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1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1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1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1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1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3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挫伤面积6.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0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1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IIIo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子弹创,创道长度累计.0cm。 c)各种损伤引发脑水肿(脑肿胀),脑疝构成。 d)各种损伤引发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发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发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发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脸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破坏需要手术更换或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破坏需要手术更换或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脸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缘由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对照本标准相干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对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发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守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对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换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唯一少许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对照相干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触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附录A(略) 北京看白癜风去哪个医院比较好成都白癜风医院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ibhjw.com/kjschl/11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