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年1月1日实行);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年7月1日起实行);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年7月1日实行);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年12月1日实行);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年9月1日实行);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国家技术监督局年5月1日实行);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行);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年4月14日实行);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年1月1日起实行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根据: a.平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落;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平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1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脸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份缺失(或畸形); l.1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脸部瘢痕构成,面积6cm2以上;或脸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脸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脸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紧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构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份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构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构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构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1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1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构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工伤职业病 1、划分根据: 器官部份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脸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镇静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1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1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改正视力≤0.5,另外一跟改正视力≥0.8; 17)双眼改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改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改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改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改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改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份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1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之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守旧医治后; 41)胰损伤守旧医治后; 42)脾损伤守旧医治后; 43)肾损伤守旧医治后; 44)膀胱外伤守旧医治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消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3、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10级。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份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以下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顺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ms(毫秒),改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没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1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医治;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1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4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发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发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触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2.1010级残疾 2.10.1边沿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医治(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构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脸部瘢痕6cm2以上,或脸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脸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面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现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份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面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份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面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医治。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保持医治。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没法改良溢泪。 2.10.251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1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构成25%以上。 2.1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医治。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份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紧缩性骨折,前缘高度紧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10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1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1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1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构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10)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份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10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沿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脸部瘢痕2%; 7.一眼改正视力≤0.5,另眼改正视力≥0.8; 8.双眼改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1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沙哑; 16.1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脸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镇静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北京白癜风医院好有什么好方法治疗白癜风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ibhjw.com/kjsczl/114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