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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患者好就可以少签几个字吗?

案情回放

杨某主因“发现血糖升高11年,呃逆伴恶心7日,右足红肿、破溃5日”医院检查治疗,门诊考虑杨某为“II型糖尿病、丹毒、低钠血症”,给予胰岛素控制血糖,奥硝唑、头孢替安抗感染等治疗,症状无明显好转。年6月8日入该院内分泌科住院,诊断:II型糖尿病、右糖尿病足、糖尿病植物神经病变、糖尿病酮症、心房扑动、低钠血症。行右足清创引流。年6月9日杨某在内分泌换药室行右足清创引流,因感染范围进行性扩大,并向小腿远端蔓延,医院请烧伤整形科会诊,因杨某皮下筋膜广泛坏死,伴有广泛潜行灶,逆行向周围扩散,未累及肌层。医院根据患者病情诊断为坏死性筋膜炎,遂在局麻下行清创,并在小腿远端红肿区域行切开引流,并加强静脉抗菌治疗。年6月11日因杨某踝部皮肤肿胀明显,出现皮肤坏死征象,医院遂Z形切开。年6月12日每日清创换药,杨某体温逐渐恢复正常。年6月13日继续清创换药,并将杨某转至烧伤整形科继续治疗。年6月14日采用创面负压治疗技术,治疗期间发现廻长伸肌腱及胫骨前肌腱坏死,予清除。年6月20日杨某转回内分泌科继续治疗。年6月23日杨某右足背内侧仍可见较多无生机组织。年7月22日,患者出院。

争议

患者认为自己仅因为脚肿到一院门诊就诊,医生建议住院,先在内分泌科,又请烧伤整形科来做手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面积脚部剪皮,然后又转到烧伤整形科住院,期间做了三次引流负吸,导致脚严重失水。“后来医生检查说还要把筋腱剪掉,我不同意,医生还是剪了。现在已经两年半了,伤口仍然没痊愈,造成我脚趾没法上仰,走路失衡,已经残疾。”

院方则称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清创、引流、抗感染治疗方法得当,符合诊疗常规。同时我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清创换药的原因、目的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患方签字表示同意清创治疗。经治疗患者肢体得以保全,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现状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鉴定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审阅病历材料,临时医嘱单中可见,6月9日8:30扩创治疗、6月9日17:30开放损伤清创术、6月10日16:00开放清创术、6月11日16:30扩创治疗,均可见相关医嘱及医嘱执行情况,但未见整形外科会诊记录。

医方在《清创换药知情同意书》中并非患者本人签字,病历材料中亦未见患者授权其朋友的授权书,患者当时无意识障碍,故此,该知情同意书应当由患者本人签字。且该《清创换药知情同意书》告知的内容,无清创操作中需要离断肌腱、可能遗留患肢功能障碍等相关情况的特殊说明。故此,应视为医方存在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根据照片显示,患者右踝至足背部分区域已呈坏死表现,切除坏死皮肤组织具备手术指征,医方对患者实施了清创扩创,并切除坏死皮肤组织。根据病历材料所见,患者右足伸肌腱损伤明确,不能除外该损伤与医方对其行清创扩创等治疗行为有关。但现有病历材料医方记录不全面,分析认为医方可能存在损伤伸肌腱等病历材料未反映的医疗行为。患者坏死性筋膜炎对肌腱组织没有损坏,游离周围组织保护肌腱,是清创扩创应当遵循的一般医疗常规,根据医方提供的照片结合病历记录情况,未见感染灶累及伸肌腱,切除坏死组织的清创的范围无需离断伸肌腱。故此,医方在清创扩创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操作有误,造成右足伸肌腱损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于患者右下肢糖尿病足病情较重,感染控制困难,存在截肢风险,医方通过积极有效治疗保全了患肢,但医方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目前右下肢遗留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综上情况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应当对患者右下肢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患者构成九级伤残。

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行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且鉴定意见认为在清创扩创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操作失误,造成右伸肌腱损伤。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总结

结合患者的症状需进行以下疾病的鉴别诊断。丹毒是皮肤和粘膜网状淋巴管急性炎症,起病蔓延很快,很少有组织坏死或化脓,全身反应强烈容易复发。坏死性筋膜炎主要侵犯筋膜,但不侵及肌肉,在临床偶见,是一种严重外科感染,常是多种细菌的混合感染;该病特点为局部病变发展迅速,以皮下小动脉栓塞为特征,继发大片组织缺血坏死、皮肤坏疽及厌氧菌感染,但不累及肌肉。气性坏疽,是产气荚膜杆菌引起的肌坏死,而坏死性筋膜炎局限于筋膜和筋膜以上,不涉及肌肉。

该患者在门诊诊断为丹毒,但全身症状不明显,且无细菌培养结果等病原微生物检查支持,门诊诊断依据不足。患者住院期间两次脓液培养结果显示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对万古霉素敏感。结合其临床表现,病变范围,糖尿病足、右足感染、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成立。患者右踝至足背部分区域已呈坏死表现,切除坏死皮肤组织具备手术指征,医方对患者实施了清创扩创,并切除坏死皮肤组织,甚至说正是及时的清创手术才避免了患者面临截肢。

坏死性筋膜炎对肌腱组织没有损坏,游离周围组织保护肌腱,是清创扩创应当遵循的一般医疗常规,根据医方提供的照片结合病历记录情况,未见感染灶累及伸肌腱,切除坏死组织的清创的范围无需离断伸肌腱。病历材料记载了患者右足伸肌腱受到损伤,但医方对此问题的记录不全面,故鉴定人分析认为医方可能存在损伤伸肌腱的情况。

该案中医疗机构存在三项过错:

(1)病历书写不规范,缺少相关会诊记录(会诊要求列在文末),未记录对患者清创探查的具体操作过程。

(2)清创换药及切开探查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存在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3)在清创扩创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操作失误,造成右足伸肌腱损伤。

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患者右下肢残疾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第(3)项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归责原则上说,治疗中误伤应负次要责任,即30%上下的责任,通过手术挽救了已严重感染的患肢,本应减轻相应的责任,但从结果上看反而是加重了医方责任,就在于病历和告知两项。

我常说病历记录和全面告知是医疗安全的生命线所在,这其中有两层意义。完善的病历记录是还原医疗过程的至关重要,乃至唯一的证据,这对医患双方都非常重要。如果医方无责,则病历就成了最有力的客观证明,但医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病历又变成了一块烫手山芋。正因为医方是病历是书写者和保管人,所以才会在病历出现争议时,直接推定或者加重医方的责任。

而告知工作则是预防纠纷最有力的防线,医务工作中很多纠纷起于沟通。充分的告知,给予患方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很多情况下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我认为就本案中的告知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疾病的种类,手术干预和保守治疗的优劣,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比如本例中出现的误伤肌腱),并发症发生的概率以及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患者在充分了解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是否选择进行手术等。

当然,如此严格的书面告知制度对医生的工作来说加重了很多负担,但是这是现行法律赋予医生的职责,在法律要求放松之前,还是应当积极的履行义务,并且医患双方充分的沟通,对预防医患矛盾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中如果落实好告知和沟通,很可能不会发生这次诉讼。

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单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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