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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酒精惹的祸端!

家住钦州的杨某因酒后开车闹事伤人,

不仅被钦南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同时民事上也被判令赔偿受害人1.5万余元。

案情回顾:

年5月5日22时许,接到报警,报警人方某称自己被人打伤,请派警到场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展开工作。经了解,纠纷系杨某因喝醉酒在道路上无故闹事伤人所致。杨某在当天晚上和朋友喝酒后骑着电动车回家途中与驾驶小车的方某相遇,由于杨某的电动车停靠在道路中间,致使小车无法通过。方某下车欲把电动车推到道路的边上,但杨某的态度坚决不让推,两人为此发生了争吵。之后方某便回到小车上坐着,不料杨某突然从电动车上下来,拿着电动车钥匙就向方某头部进行殴打,打完之后被周边村民拉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此,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钦南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另查明,方某被打后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诊断为脑震荡、左眉弓出皮肤挫裂伤、颞顶部及后枕部皮肤挫伤,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建议出院后全休1周。方某为此花费住院费.61元、鉴定费元。

针对民事赔偿部分,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62元。

法理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高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针对杨某主张方某存在一定过错,主张减轻自身责任的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无法证据证实方某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方某在此事件中不负责任,杨某依法应当承担打伤方某的全部责任。而针对方某主张赔偿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请求,因方某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法院酌定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终得出上述费用。

法官提醒:

人喝酒后处于兴奋状态,容易在酒精的刺激下失态鲁莽,可能一般的口角摩擦,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案例中的杨某就是因为酒后控制不住自己,导致自由财产两失。在这里法官特别提醒平时喜欢喝两杯的朋友,为了自己和家人,不要过度饮酒,酒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回家,始终把家庭幸福和个人安全排在第一。

法条拓展:

1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一)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3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钦南区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编辑:陈娇连

审核: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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