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狗狗作为宠物,被越来越多的城市家庭所接受;狗狗忠诚、通人性,主人们也将其视为家人来呵护。

不过在城市生活中,我们在享受爱犬带来快乐的同时,还要注意城市养狗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作为主人的我们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不然会对我们、狗狗和其他人都造成伤害。

最近几年,城市犬类饲养不当导致侵权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这些侵权纠纷案件有以下特点:

1、儿童与犬类玩耍嬉戏时更易受到伤害

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感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在和宠物犬接触时,不能通过犬类的行为表现判断其情绪变化,一旦犬类出现攻击行为亦缺乏有效避险能力,因此更易遭受严重的身体损害,心理创伤也往往更甚于成年人。

案例

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刘某(七岁)与其母在公园玩耍,适逢张某遛狗,刘某遂与张某饲养的狗玩耍,其母与张某在远处逗留时,张某饲养的狗将刘某咬伤。医院住院治疗9天,入院查体显示刘某颈部见2条长约2cm皮肤裂伤,深达基层;左侧眉弓上方川字形不规则伤口,最长处约10cm,深达基层;外眦部皮肤撕脱伤,皮瓣纵行全层裂开,长度约5cm;左眼下睑肿胀,皮肤为撕裂伤,部分皮肤缺损。后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0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张某存在以下多个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二、违规携犬进入公园。三、未对饲养的阿拉斯加犬进行牵领,亦未主动避让儿童。因此,张某应当对刘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基于刘某是女孩儿,又系面颈部被咬伤,且病历记载伤情较为严重,对刘某提出的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91元。

2、室外栓狗距离不当易引发风险

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地区,一些家庭仍保留养狗护院防盗的习惯。部分平房居民将本应在院内饲养的犬只拴在房门口,这极有可能对过往行人造成影响。还有一些犬主在进入超市、公园、饭店等犬类禁入场所前,将爱犬拴在门口并长时间离开。狗被圈定在有限范围内更易形成较强的领地意识并加剧攻击性,极有可能对靠近的行人造成伤害。

案例

年10月5日中午,李某乘坐电动车经过某街道回家,石某拴在自家门口树上的狗将李某咬伤。医院救治,石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李某将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元。石某不同意李某的请求,认为狗拴在自家门口树上,绳索较短,没有完全占据道路,李某经过时应当注意到并采取相应躲闪措施,但是李某并没有采取措施,导致狗受到惊吓咬伤李某。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石某饲养的动物将李某咬伤,石某作为动物的管理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被石某饲养的大型犬所伤并受到惊吓,故法院予以支持。石某虽主张李某应承担责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某在受到伤害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对石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石某给付李某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3、老年人外出牵狗需小心

老年人一般时间较充裕,基于分散精力、感情寄托,或是在遛狗同时散步锻炼等原因,更有意愿养狗为伴。但老年人行动反应相对迟缓,一旦狗被外界状况吸引刺激,在被牵领过程中剧烈挣脱,老年人更易受伤,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老年人甚至可能因此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

年5月3日清晨约7时30分许,高某(65岁)牵拉自家的一条小白狗顺延某街道遛弯,途经齐某位于路南的自家经营的纸箱厂附近时,从大门内突然窜出一条烈性黑狗,高某的小白狗受到惊吓,拼命围绕着高某身体转圈躲闪,牵拉绳将高某双脚缠绕,高某双脚离地摔倒受伤。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趾骨下支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等症。后高某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万余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齐某作为烈性犬的饲养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与管理手段,对高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齐某赔偿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

4、家中有陌生人拜访时注意将狗进行隔离

狗天生具有看家的意识和本领,会视主人的家庭环境为自己的领地范围,当有陌生人进入时,很可能表现出烦躁、嚎叫甚至攻击行为。因此,当有访客来访时,主人应注意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尽管爱犬平时性格温顺与人亲近,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饮食中、发情期、哺乳期等,警惕性防范性会甚于平常,也更易产生攻击行为。

案例

年7月31日下午4点多,王某到苏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户的家中查水表。进门后,王某发现苏某家中有两条狗,由于怕狗便要求苏某将狗关一下,但苏某表示她家的狗从不咬人,并没有将狗关起来。待王某查完水表准备出门时,一只狗突然扑过来将王某的左腿咬伤。事后王某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支付医疗费.87元、交通费元、误工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苏某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宠物犬将王某咬伤,苏某应对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且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最终判决苏某支付王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元。

5、城市养犬受到类型、品种的严格限制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由于犬类天性活泼好动,出户遛犬几乎成为养犬的必备条件,而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具体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受到严格限制。我们在小区、公园、街道等公共区域看到的牵遛种种烈性犬、大型犬均属于被禁止的违规饲养行为。

案例

年12月26日下午6时许,任某在街道行走,被王某家中饲养的大狗咬伤右侧大腿。事发时,王某未在现场。事发后,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任某的伤情为:右下肢狗咬伤(三级),皮肤软组织撕裂伤,建议休息三周。事后,任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任某医疗费.35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35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任某走在路上,被王某家中饲养的大狗咬伤右侧大腿,该狗体型较大,属于烈性犬,王某理应赔偿任某医疗费及误工费等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5元。

针对上述案例,

三中院法官提醒广大宠友,

养狗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

饲养人应避免爱犬与陌生人嬉戏玩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养犬人在饲养过程中有义务担负起全面注意义务,进行严格管束,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爱犬与陌生人接触,尤其应将爱犬与儿童、老年人等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群体进行隔离,一旦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除具有法定事由以外,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

饲养人应知晓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对于已经经过相关部门批准,饲养手续合法的犬类,饲养人仍应注意不能将犬只带进禁止宠物入内的部分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如果您想找可以带狗狗进入的餐厅、酒店,可以下载狗狗去哪儿APP,下馆子、住酒店、玩户外以及爱宠生活馆一应俱全,让您的养宠生活更加美好!

三、

饲养烈性犬应承担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烈性犬往往攻击性更强、致人损害后果更严重,且更易引发周围群众的心理恐慌。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对于烈性犬的饲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承担。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伤的,即使养犬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仍不能完全免责。

按照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不仅是对他人,更是对我们和毛孩子最好的保护!

(文章出处: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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