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父亲李林(化名)起诉称,年4月8日,儿子李明右足绞进摩托车医院。经诊断,李明病情严重,需要截肢。李明父亲觉得儿子还小,想保守治疗。医院建医院。

次日,李林找了一辆救护车医院。医院初步诊断,李明的伤情为右小腿及足跺车轮绞伤,血管神经损伤,根骨距骨缺损,皮肤挫裂伤,需要进行截肢手术。

李林同意后,李明于当日3时30分许进行了右小腿截肢手术。术后,医院地下室的普通病房。

李林称,地下室环境潮湿且不通风,还有一股难闻的气味。4月9日下午,孩子感到剧烈疼痛,小腿肿胀,高烧39.8度。他向护士反映,护士说情况正常,提供冰块让给孩子退烧。当晚孩子高烧不退,护士叫家长做降温处理。

4月10日上午,李林见孩子情况仍未好转,要求见主治医生。当天下午2时许,主治医生解开绷带准备换药时,一股恶臭扑鼻而来,医生表示必须马上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当天,医院对李明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孩子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开放性截肢。经伤残鉴定,李明为3级伤残。

之后,医院又对李明进行了一次清创短缩缝合手术。

李林说,孩子手术时感染,造成二次伤害,使一个9岁的孩子失去了一条腿。医院医疗行为有误,造成原告损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等万余元。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明确,治疗及时准确,不存在过错与不足。李明损害后果与其原始损伤严重、感染程度重有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委医院对李明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李明所受损伤严重,暴露时间超过6小时,污染严重。院方清创手术操作过程规范,其发生气性坏疽是患儿自身年龄较小,抵抗力低下,创伤后失血、失水等因素所致,故医院诊疗行为与李明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鉴定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记录为左腿,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院方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感染风险评估不足,未预防使用抗生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报告作出后,医院方均提出异议。

年11月7日,鉴定中心回函称,如果医院术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够降低患者发生气性坏疽的概率,医院未使用抗生素。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一方负轻微责任,参与度为1%至20%。

年4月7日,鉴定中心再次回函,分析认为,患者伤处存在失活组织的状况,失活组织本身就是污染源,其发生气性坏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此案经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医院对李明采取的右小腿截肢术,诊疗行为无明显不当。李明原发损伤非常严重,在医院就诊时伤口内有发黑组织,表明污染严重,伤处的组织已经失活,同时具备了缺氧的环境,尽管做到彻底清创,也不能改变上述情况。加之李明自身年龄较小,抵抗力低下,因此存在发生气性坏疽的风险。

对于医院在病历中出现的错误,尽管属于医疗过错,但鉴定人并未认定与李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年12月,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对原告发生气性坏疽进行截肢应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15%。医院应当根据该比例赔偿李明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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